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天祝县用足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天祝县用足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构建新型用地保障机制,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将农村废旧宅基地和城乡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与巩固易地扶贫搬迁成果、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集中力量,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打造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幸福美好新天祝。
二、工作目标
农村废旧宅基地和城乡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脱贫攻坚和县域内各类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争取国家支持,将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省份之间流转交易,努力增加交易收入,为脱贫攻坚提供资金支撑。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中“搬迁群众须在搬迁后交还原有宅基地推进复垦,并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确保迁出区生态恢复”等规定,对搬迁农户闲置、废弃宅基地进行腾退拆除复垦。《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明确,“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主要任务
(一)项目区调查。选择重点以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腾出的废旧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农村集中收缩居住后形成的存量用地,新农村建成后形成的废弃或不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集体土地为主,兼顾废弃的采矿用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等用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复垦潜力和用地需求及发展需要,作为拆旧区。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要全面开展专项调查,综合分析废旧宅基地复垦潜力、项目用地需求和结余指标交易规模,按照增减挂钩规划,精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复垦区域具备耕地复垦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园则园、宜开发则开发、宜生态则生态”的原则,恢复为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林地、草地等。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
1.依法无偿腾退的农户废旧宅基地和工矿废弃地。
(1)2000年1月1日之前通过任何形式已搬迁农户的废旧宅基地;
(2)2000年1月1日以后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到市区农林场移民点、南阳山移民点、收缩居住或享受到人到户安置补助政策,搬迁到本乡镇和县内外的搬迁户废旧宅基地;
(3)兜底户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以及原住房为窑洞的搬迁农户废旧宅基地;
(4)因遭受自然灾害,通过补助安置搬迁农户的废旧宅基地;
(5)户口已迁出本县且房屋已拆除,但院落内仍有部分棚圈和院墙的废旧宅基地。
(6)对矿权已经到期和无主矿山,现已废弃的采矿用地、砖瓦窑等用地。
2.有偿腾退的农户废旧宅基地和工矿废弃地。
2000年1月1日以后,通过外出务工、投亲靠友、进城入镇购买商品房等,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安置补助,自主搬迁的农户(除无偿腾退中的第5类),其废旧宅基地实行有偿腾退,标准如下:
(1)废旧宅基地上房屋、院墙完整,根据房屋结构和面积,腾退拆除后,一次性补偿8000元/宗;按规定时限腾退拆除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废旧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但院落内仍有部分棚圈和院墙的,按规定时限腾退拆除后,一次性补偿3000元/宗;规定时限内拆除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宗。
(3)对矿权尚未到期,现已废弃和需退出的采矿用地、砖瓦窑等用地,依据国家现行的补偿政策,给予适当补偿。
(四)补偿程序。
1.调查审核。各乡镇负责,对整村整组搬迁的废旧宅基地以及和废弃工矿地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户主、搬迁时间、搬迁类型、旧宅位置、搬迁地点、户籍、房屋是否拆除等信息,结合历年搬迁台账,填写搬迁农户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腾退调查认定表(见附件1),报县移民办、城建局、扶贫办、民政局、公安局审核后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将有偿腾退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腾退补偿和奖励的依据。
2.腾退拆除。对无偿腾退的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由所在乡镇政府与搬迁农户、企业签订《废旧宅基地房屋等拆除协议》(见附件2),督促搬迁农户和企业自行腾退拆除;对有偿腾退的搬迁农户和企业,由所在乡镇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废旧宅基地房屋等拆除补偿协议》(见附件3),督促搬迁农户和企业自行腾退拆除;搬迁农户和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未自行腾退拆除的,视为放弃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由乡镇统一组织拆除。
3.检查确认。搬迁农户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拆除后,由乡镇对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户建立信息档案,并留存拆除前、拆除后影像资料。
4.兑付奖补资金。搬迁户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拆除经乡镇检查确认后,县财政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腾退奖补资金拨付报告筹措资金,预先列支各乡镇,由乡镇直接发放给农户和企业,待中央调剂资金到位后列入支付范围。
(五)补偿时限
2018年5月20日前,各乡镇完成腾退复垦范围内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部门审核认定、签订拆除协议,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腾退拆除工作。无偿腾退的市区农林场移民点、南阳山移民点、收缩居住点已分到房搬迁的,须于5月20日前自行腾退拆除废旧宅基地房屋;5月20日止既未签订拆除协议,也未自行腾退拆除废旧宅基地房屋和废弃工矿地的,由所在乡镇组织,按程序强制拆除;属2017年南阳山移民点、收缩居住点安置已分配到住房,尚未搬迁的,由所在乡镇负责督促,5月20日前必须搬迁到位并自行腾退废旧宅基地。
有偿腾退废旧宅基地的搬迁农户和废弃工矿地的业主须在5月20日前签订《废旧宅基地房屋拆除奖补协议》。5月20日前按协议约定时限拆除的,享受一次性补偿和奖励,发放补偿资金;5月20日之后既不签订协议也不自行腾退拆除的,不再给予补偿,由所在乡镇组织强行统一拆除。
各乡镇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备案后参照执行。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负责废旧宅基地腾退和废弃工矿地复垦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审核认定、签订协议、房屋拆除、信访维稳、矛盾纠纷调处、奖补资料整理归档等。
县移民办:负责审核确认享受移民扶贫搬迁政策农户的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审核确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农户的信息。
县城建局:负责审核确认享受县城保障性住房搬迁政策农户的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腾退奖补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
县国土局:负责废旧宅基地房屋和废弃工矿地拆除后的复垦。
县扶贫办:负责审核确认享受搬迁补助政策的搬迁农户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五保户、因遭受自然灾害享受安置补助的农户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废旧宅基地拆除中的财产公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核对搬迁农户户口迁移信息;依法打击腾退拆除过程中无理取闹、造谣生事、阻扰工程行为。
六、组织保障
成立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农牧、财政、民政、司法、畜牧、移民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深入项目实施地,开展废旧宅基地复垦相关政策的宣传,调处项目推进中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组织强行拆除,结合落实“五禁”规定,清理外来人口或搬迁回流人员违法放牧,占用废旧宅基地私搭乱建养畜暖棚等问题,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废旧宅基地和废弃工矿地复垦工作。
附件:1.天祝县搬迁农户废旧宅基地腾退调查认定表(样表)(下载)